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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土地局原局长陈宝田卸任6年后获刑
发布时间: 2008-02-21  
温州市土地局原局长陈宝田卸任6年后获刑
 

  因犯滥用职权罪,浙江省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局长陈宝田卸任六年后今天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67岁的陈宝田,原系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鹿城区车站大道16-2#地块(面积10.879亩)以每亩人民币122万元的优惠价格出让给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同年9月底,被告人陈宝田接任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同年10月中旬,性质为私营企业的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是城开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余小唐为由,向温州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原定给城开公司的车站大道16-2#地块变更给诚达公司开发。

  赴任不久的被告人陈宝田没有向温州市人民政府呈报审批,擅自同意将车站大道16-2#地块变更给诚达公司开发。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宝田与代表诚达公司的余小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人民币122万元每亩的价格将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诚达公司,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1327万元。不久,诚达公司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对该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

  案发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评估认为,该地块在1997年10月出让时的总地价为人民币1817.6万元。据此,被告人陈宝田在车站大道16-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未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越职权,擅自变更出让对象,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90.6万元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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